协会简介
    

  中国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etrolo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A),成立于1991年8月,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国家级行业协会。

  协会目前设立了17个分支机构,包括冶金、化工计控、机械、纺织、石油计量等5个分会;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设备、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能源计控、热能表、智能传感器、智库委员会等9个工作委员会;理化分析、医学等2个计量专业委员会;成立了校准委员会。协会主办《工业计量》《冶金计量通信》《化工计控报导》等刊物,同时不定期组织编辑发行计量领域的相关研究论文集、技术资料翻译文稿等。协会自有域名官方网站(www.cma-cma.org.cn)1个,另有水表网(www.watermeter.net.cn)、中国燃气表网(www.ranqibiao.cn)、中国热能表网(www.china-heatmeters.org)等专业领域网站,用于展示协会工作动态,发布行业信息资讯、提供部分行政许可信息查询等服务。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信息咨询部、教育培训部、组织联络部、技术服务部6个部门,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共有会员单位822家,包括计量器具研发制造企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计量服务的用户单位等。

  协会自成立以来,围绕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计量意识,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培训、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工作。承担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工作组、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组、全国计量器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等技术组织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计量行业对WTO/TBT措施通报的评议工作。

  协会始终坚持“真诚服务会员单位,促进计量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工作理念,紧密跟踪计量技术进步与计量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改进服务与管理方式,积极参与组织制定计量器具制造先进技术标准,组织交流研讨国内外先进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方法,协调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为国家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质量提高、计量校准检测能力的提升、计量管理制度的完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2. 在计量领域组织调研、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任务。

  3. 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和团体标准,协调行业内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对计量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等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鼓励企业诚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信誉。

  4. 做好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服务,受政府委任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协调和组织企业开展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开展计量行业统计分析,促进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提高。

  5. 加强同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检测工作,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6. 组织开展多种计量技术交流活动,推动计量测试技术的应用,促进计量测试技术的发展。

  7. 开展计量教育活动,普及计量知识,培训计量培训检测和计量管理人员。

  8. 加强计量工作的宣传,编辑出版有关计量科技、计量管理工作的信息、资料和刊物,推广典型经验,按国家规定表彰先进会员、先进集体和个人。

  9. 开展与国外计量行业的交流行业加强计量国际交流与合作。

  10.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通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 邮编:100125
       
联系方式    
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 业务工作
秘 书 长 010-59196588  010-59196588 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办 公 室 010-59196586 010-59196586 协会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燃气表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热能表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财 务 部 010-59196596 010-59196596 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技术服务部 010-59196585 010-59196585 水表工作委员会、校准委员会秘书处、
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机动车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办公室、
国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公示
教育培训部 010-59196595 010-59196595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冶金分会相关工作
信息咨询部 010-59196592 010-59196592 全国计量器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加油设备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海牛科技
开发中心
010-59196598 010-59196589 日常运营

 

 

中国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计量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etrology Association,缩写: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工业商业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和生产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广大计量工作者,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维护企业、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计量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围绕计量工作,组织调研、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为政府计量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任务;

  (三)加强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和团体标准,受政府委任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协调和组织企业开展计量仪器设备的展览、展销,促进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同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检测工作,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开展计量教育活动,普及计量知识,培训计量人员;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计量技术交流活动,推动计量测试技术的应用,促进计量测试技术的发展;

  (七)加强计量工作的宣传,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计量工作的信息、资料和刊物,推广典型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

  (八)开展与国外计量行业的交往,加强计量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并热爱计量事业;

  (五)能够为推动计量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理事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问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3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计量协会收费标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