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计量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Metrology Association,缩写:C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计量协会是由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工业、商业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和生产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广大计量工作者,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计量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本协会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秘书处挂靠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围绕计量工作,组织调研、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为政府计量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任务;
    (三)加强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协调和组织企业开展计量仪器设备的展览、展销等有关活动,促进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提高,推动创建一批计量行业的名牌产品;
    (四)加强同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检测工作,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开展计量教育活动,普及计量知识,培训计量人员;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计量技术交流活动,推动计量测试技术的应用,促进计量测试技术的发展;
    (七)加强计量工作的宣传,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计量工作的信息、资料和刊物,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八)开展与国外计量行业的交往,加强计量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并热爱计量事业;
    (四)在计量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能够为推动计量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本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服从理事会领导;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 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单位特点,设立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申请登记。
    (二)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有本协会承担。
    (三)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协会所有,按照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四)本协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可以挂靠在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所挂靠的单位应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